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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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30001.77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9998.23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01116.4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第三人指定的账户(原告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胜浦支行,账号:62×××14;第三人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账号:12×××04),或者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负担367元,由被告***负担1753元。该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