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佳恒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庆祥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拖车费二千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原告***施救费一万七千三百元、拖车费一千二百元、货物损失费四万五千零二十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元、评估费二千元,由被告***、北京庆祥宏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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