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中诚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152480元及损失(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元(已减半),由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592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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