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中诚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152480元及损失(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元(已减半),由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592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