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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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万科商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联兴土石方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汉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与被告卢桥光、东莞市联兴土石方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商业有限公司、广东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汉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广东汉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201.86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