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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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定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乡镇汇索吸塑包装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定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三乡镇汇索吸塑包装厂支付货款369287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本金36928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中山市三乡镇汇索吸塑包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68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366元,合计9206元(中山市三乡镇汇索吸塑包装厂已预交),由中山市定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中山市定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中山市三乡镇汇索吸塑包装厂,一审法院不另行收退)。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中山市三乡镇汇索吸塑包装厂已预交6840元),由中山市定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中山市定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中山市三乡镇汇索吸塑包装厂,本院退还中山市三乡镇汇索吸塑包装厂47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