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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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山市润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吉泰克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4117号民事判决; 二、中山市润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珠海吉泰克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返还铜糠2164.48公斤,如中山市润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返还则应赔偿珠海吉泰克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相应铜糠损失[铜糠计算方式:实际未能返还铜糠重量(单位:kg)×34.05072元/kg]; 三、中山市润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珠海吉泰克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返还铜糠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全部铜糠返还之日或铜糠对应的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止以7370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之后中山市润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部分铜糠或支付铜糠对应的部分款项则利息计算基数相应扣减,即已返还部分铜糠或已支付部分款项不再计息); 四、驳回珠海吉泰克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计2098元(已由珠海吉泰克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珠海吉泰克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04元,由中山市润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96元(已由珠海吉泰克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珠海吉泰克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609元,由中山市润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87元。(上述费用已由珠海吉泰克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预交6294元,本院及一审法院不作退还,由中山市润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向珠海吉泰克燃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3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