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淮安苏食肉品有限公司 淮安市人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 二、淮安市人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张绪明赔偿款32940元; 三、江苏淮安苏食肉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绪明6480元; 四、驳回张绪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1元,由淮安市人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元,由淮安市人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