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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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本金9976.42元、滞纳金584.24元及截至2018年4月24日的利息4605.26元,此后的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律师费损失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120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