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乡居上品餐饮有限公司 广西乡居时代餐饮有限公司 广西诚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乡居时代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诚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7741.25元; 被告广西乡居时代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诚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价款金额4774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计付); 被告广西乡居时代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诚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387元; 驳回原告广西诚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乡居上品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元1168元、财产保全费567.51元,合计1735.51元,由被告广西乡居时代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