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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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阳观山湖恒远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阳观山湖恒远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广西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03日签订《租赁合同》; 二、被告广西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观山湖恒远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支付租金及费用202,723.54元及自2019年01月01日起按日租金218.59元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 三、被告广西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观山湖恒远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 四、被告广西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收到判决书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观山湖恒远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材料赔偿款245,094.26元; 五、驳回原告贵阳观山湖恒远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只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1.00元、保全费4,161.00元,共计9,80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