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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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嘉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乐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乐群支行与被告韦亚飞、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嘉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629XXXX4264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1年3月10日解除; 二、被告韦亚飞、李培娟、禹佳共同向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乐群支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509979.8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标准按编号为3629XXXX4264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计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但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罚息之和以借款本金为基数,2020年8月19日前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此后以年利率15.4%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被告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嘉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桂林市临桂区房屋办妥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之前,对被告韦亚飞的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乐群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嘉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韦亚飞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乐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654元(二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亚飞、李培娟、禹佳、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嘉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0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