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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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宇丹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宇丹商贸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7173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南宁宇丹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61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宇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02元。 案涉财产损失鉴定费5087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73元(346元÷2个案件),因鉴定结论对原告广西南宁宇丹商贸有限公司部分有利,对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有利,此费用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3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宇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16元(二审不再减半收取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上诉人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