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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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9.02元、护理费3920元、误工费7631.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残疾赔偿金47616.8元、鉴定费1120元、营养费1400元、交通费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元,以上共计65537.56元; 二、被告浙江省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元,由***负担939元,由***、***、浙江省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