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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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合腾置业有限公司 项城市绿洲种植有限公司 项城市永丰镇人民政府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 二、河南合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连锋2016年5月23日前的借款利息4,470,000元,并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以6,0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壹分伍计算利息; 三、项城市绿洲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连锋利息(以6,0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项城市绿洲种植有限公司折抵债务超出的47,600元,应从利息中予以扣除); 四、驳回王连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60元,河南合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项城市绿洲种植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王连锋负担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60元,河南合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项城市绿洲种植有限公司负担2,5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