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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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蔡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姚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正杰材料货款205346元; 二、被告上蔡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未结算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正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被告姚忠辉、上蔡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