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建平县德源矿业有限公司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平县绿垦果蔬种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平县绿垦果蔬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已给付部分应予扣除)。 二、被告建平县德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丽梅、任占华、田杰、田静霞、徐宁强、于丹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00元(系缓交)、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建平县绿垦果蔬种植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建平县德源矿业有限公司、张丽梅、任占华、田杰、田静霞、徐宁强、于丹负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