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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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晓冰、杜立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万元,同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此笔贷款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被告张振全、冯瑞娟、杜学军、曹桂芝、金祥光、李丽对上述款项向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