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济南润成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韦星尔电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韦星尔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润成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4万元; 二、被告山东韦星尔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润成经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韦星尔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润成经贸有限公司保全费损失1320元、保全保险费损失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被告山东韦星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