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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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隆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隆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东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570元,由被告山东隆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