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阳华信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山东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277元(线杆损失30637元-交强险限额2000元+施救费2200元+抢修费1440元)。 二、被告宁阳华信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交强险限额部分2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宁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山东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计877元,由被告宁强、宁阳华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