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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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向深圳市宝路华宝龙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62116.60元; 二、驳回深圳市宝路华宝龙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540元,由深圳市宝路华宝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589元,北海市万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9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