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市烟台山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娜经济损失共计63951元。 二、驳回原告李文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市烟台山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为1899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3979元,由原告李文娜负担1182元,由被告烟台市烟台山医院负担2797元(原告李文娜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