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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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208132.87元(注:已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同时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被告新华公司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162531.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92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180元,被告新华公司负担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76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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