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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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3662.9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施救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共计51751.2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原告***负担696元,被告***负担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