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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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港新石材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沈阳市闽南石材城闽港石材经销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港新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2949998.36元; 二、被告沈阳港新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199623.01元(截止2020年9月26日,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沈阳市闽南石材城闽港石材经销部、赖世荣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金额之和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沈阳市闽南石材城闽港石材经销部、赖世荣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港新石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9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沈阳港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沈阳市闽南石材城闽港石材经销部、赖世荣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