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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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潍坊盛华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盛华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潍坊盛华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潍坊盛华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被告***、潍坊盛华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其中的188元与被告***、潍坊盛华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