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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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青禾农业有限公司 贵州云舒花卉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云舒花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金沙青禾农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尚欠的租金人民币4484元,并以448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至该款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云舒花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金沙青禾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尚欠金沙县人民政府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7月12日期间的大棚保底分红款人民币50800元。 三、驳回原告金沙青禾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0.00元,由原告金沙青禾农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告贵州云舒花卉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当事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