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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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荔县建筑公司 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主文。 二、限上诉人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上诉人大荔县建筑公司工程款2079958.36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以2079958.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23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3946元,由上诉人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