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广瑞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广瑞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苟大康租赁费10,052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苟大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元,由被告四川广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