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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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税费7,097,997.76元和资金占用费(以7,097,997.76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绵竹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86.00元,由被告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