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川凯瑞嘉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凯瑞嘉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竹弘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945.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72,94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资金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00元,减半收取计812.00元,由被告四川凯瑞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