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梁山安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路川川各项损失共计198000元。(医药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75000元)

二、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路川川各项损失共计200596元。[(医疗费1001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248942元+误工费31044元+护理费10182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860元)×50%]

三、驳回原告路川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不依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0元,由原告路川川承担1660元,被告房泽忠、梁山安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640元,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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