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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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宝鸡高新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4586.08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89790.6元;由***赔偿4372.92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26895元);由***赔偿6670.4元;由***的法定代理人魏利红赔偿1250.72元。被告***、***互负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其余损失由***自理。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91023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承担563元,被告***承担120元,由***承担22元,由***承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