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漳州国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漳州国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高文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张自生、颜美珍、张梅英、洪小灵、刘丽玲、蔡港松、林至诚、沈金德、黄志伟、吴郑正勇预付款人民币55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以人民币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至返还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漳州国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高文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自生、颜美珍、张梅英、洪小灵、刘丽玲、蔡港松、林至诚、沈金德、黄志伟、吴郑正勇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自生、颜美珍、张梅英、洪小灵、刘丽玲、蔡港松、林至诚、沈金德、黄志伟、吴郑正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漳州国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高文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