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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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陈志贤各项损失合计231132.71元; 二、驳回陈志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8.7元,减半收取2594.35元,由陈志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