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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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金阳宁江山泉水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杜从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贵阳金阳宁江山泉水厂支付饮水桶折价款3,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杜从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