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日利康创兴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驳回刘丽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沈阳日利康创兴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丽在雇佣过程中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3862.03元(334088.61元×70%=233862.03元)。 四、驳回沈阳日利康创兴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32.16元,由沈阳日利康创兴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32.16元,由刘丽负担2859元,由沈阳日利康创兴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673.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