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日利康创兴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驳回刘丽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沈阳日利康创兴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丽在雇佣过程中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3862.03元(334088.61元×70%=233862.03元)。

四、驳回沈阳日利康创兴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32.16元,由沈阳日利康创兴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32.16元,由刘丽负担2859元,由沈阳日利康创兴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673.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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