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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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窑窑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创越炭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创越炭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78973.49元予广东中窑窑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川创越炭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578973.49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予广东中窑窑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四川创越炭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578973.4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予广东中窑窑业股份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4.98元(广东中窑窑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四川创越炭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广东中窑窑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广东中窑窑业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