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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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海金北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正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装卸费、破碎费、仓储费、运费等共计222197.2元;

二、被告青海金北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正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585693元;

三、被告青海金北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正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9组集装箱的装卸费及运输费共计34010元;

四、被告青海金北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正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9组集装箱的仓储费及返空费共计96494.5元;

五、被告青海金北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正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22197.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8569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被告青海金北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正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七、被告***对上述第一至六项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原告哈密正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7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由被告青海金北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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