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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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康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及车辆管理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调查其住所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