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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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山林酒店 广州市祥兴达储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祥兴达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山林酒店租赁押金182600元; 二、被告广州市祥兴达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山林酒店装饰装修构筑物损失1990551.5元; 三、反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山林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反诉原告广州市祥兴达储运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1月的占用费243040元; 四、反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山林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反诉原告广州市祥兴达储运有限公司水电费30490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山林酒店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广州市祥兴达储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3157元,由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山林酒店负担55019元,被告广州市祥兴达储运有限公司负担181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771元,由反诉原告广州市祥兴达储运有限公司负担9187元,反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山林酒店负担1584元。双方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双方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对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