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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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中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96450元。 二、被告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中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96450元(以1120887.1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75562.8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中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68元,由被告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负担,邮寄送达费100元,由原告济南中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