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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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银给付价款546514.00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以54651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价款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价款的,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韩银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8.00元,减半收取计5024.00元,由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领取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