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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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土地储备中心 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荀占全交付编号为0956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位于灵武市水上锦都245.98平米商业房;如不能交付,被告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按2014年11月灵武市水上锦都商业楼平均评估单价计算245.98平米商业楼的价值,向原告荀占全支付房屋折价款; 二、驳回原告荀占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负担3275元,原告荀占全负担3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