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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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8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杨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证、李东元返还购房款26.5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8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刘证、李东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95元,由刘证、李东元负担2695元,由杨阳负担4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刘证、李东元负担556.5元,由杨阳负担55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