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忻城县城关镇都乐万家种养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忻城县城关镇都乐万家种养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潘显学租金7928元、违约金475.68元。

二、驳回原告潘显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实际受理费118元(原告潘显学已预交178元),由被告忻城县城关镇都乐万家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78元,原告潘显学负担40元,原告潘显学多交的受理费6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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