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方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赵海丰52万元及利息(其中: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分计算,自2019年02月0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分计算,自2019年07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以7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分计算,自2019年10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分计算,自2019年11月0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分计算,自2019年11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于彦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