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方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李秀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李山宗9.5万元及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0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0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李秀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