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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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丽华、周毅、周某1、周某2、周启贵、刘甲芬以所得周发伦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周发伦所欠原告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2‰计算,逾期利息从2020年10月13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8‰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许丽华对周发伦所欠原告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2‰计算,逾期利息从2020年10月13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8‰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15.00元,由被告许丽华、周毅、周某1、周某2、周启贵、刘甲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陈薪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礼红 书记员帅丹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