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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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王凡军与被告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签订的运输合同; 二、限被告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凡军押金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